承兑申请人:沂源煜阳特种工模具钢有限公司
保证人:山东天尧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省沂源县强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沂源县远东实业有限公司、张红生、王卉、毕四海
2014年9月25日,承兑申请人沂源煜阳特种工模具钢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2014年齐银承32字141号《银行承兑协议》,从我行开立3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180万元,保证人山东天尧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省沂源县强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沂源县远东实业有限公司、张红生、王卉、毕四海与我行签订2014年齐银承保32字120号《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合同》,同意为承兑申请人在我行的的上述承兑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承兑到期后,承兑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票款,截止至2016年7月21日止,共拖欠我行承兑垫款本金1170309.46元,利息、罚息283214.89元。
现我行根据法律规定,及与山东宏程建设有限公司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山东宏程建设有限公司。
请借款人、保证人及时向山东宏程建设有限公司清偿案涉借款,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
特此公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