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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与预防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341次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与预防
           宋继武
 
    与10年前中央政府十大产业部撤并而推行242家科研院所由事业法人转企业法人的体制改革相比,新一轮的事业单位改革覆盖面更广、涉及单位更多。在中央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鼓励及支持下,新一轮事业单位改制重点及难点在于如何贯彻实施相关政策及具体操作改革事宜。
国有资产流失犯罪的行为方式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形式的国有资产流失犯罪表现为犯罪行为人采取积极的手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结果;“不作为”形式的国有资产流失犯罪则不表现为犯罪行为人对国有资产采取消极的态度,导致国有资产的迅速毁损或损失。主要表现为渎职类的国有资产流失犯罪。
下面我们以“私分国有资产罪”来分析。
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定义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重点需要我们理解:
(1)违反国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2)以单位名义
“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的决策层或者有决策权的负责人或单位集体成员表决通过来私分国有资产。这体现了私分国有资产的决定是单位意志的体现,冠以“单位”的名义。当然,“单位的决策层”或者“单位集体成员表决通过”,这两种形式都要求该私分的意思来源于一个提议者,但关键还是在该提议得到了单位相关职权责任人的同意。
(3)集体私分给个人
集体是表现分得财务时人员的集体性,该集体性并不是要求单位的全体人员,而可以理解为单位的部分人员组成的集体。
(4)何为国有资产
根据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和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式的资产。
在案件中,我们应该注意几个问题。
1、谁投资谁受益。
在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改制以后的企业等单位发生涉嫌私分国有资产行为时,对国有资产的认定,我们可以从单位性质、单位资金来源等方面入手。
单位性质决定了国家投资的比例,是国有控股还是国有参股,在此类企业章程中是否规定了对于投资收益的分配方式及比例。那么私分的资产也可以按照该比例来计算国有资产的数额,从而定罪量刑。
单位起步资金来源问题,在单位或企业性质不明时使用。例如,我院查办的农业局下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种子站人员涉嫌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时,对种子站的性质难以确定。通过到工商局调取种子站的相关登记信息得知,在1991年工商登记时,种子站的资金来源分为三项,即国家拨款、上级拨款和原有经营积累。且该种子站在登记之前,为纯事业管理的单位,那么我们认为纯事业单位的经营积累,在改制后转为注册资金,该资金属于国家投资也是没有问题的。
2、在经营过程中投入资金的问题。
在经营过程中投资资金可以分以下几种:国家拨款、上级主管部门拨款、本单位拨款、工作人员集资、社会人员集资等。我们应着重区分投资与集资的区别。投资为货币转化为资本的过程,转化后该资本即表明拥有所有权,即可凭该所有权来获取收益或分配利润;集资可以理解为一种短期借款行为,是凭集资额来收取利息的行为。该行为类同于银行贷款,即使用期限到后,还本付息的借款模式。因此集资是不拥有所有权的,对于该单位国有资产成分的认定没有影响。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识到国有资产的范围及具体案件中如何认定的问题。但是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还是要从源头抓起。针对以往国有资产流失案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1、由相关单位牵头,对国有资产,特别是待改制的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及处置等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以法律为依据,从政策及程序上堵死国资流失的渠道。
2、事业法人与企业法人的会计制度是存在差异的,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及严防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的发生,必须保持财务会计的连续性,必须对改制中的财务进行审计和监督,保证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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