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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本院受理原告刘向彬诉你及朱秀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寿民初字第 332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李林林:本院受理原告张刚诉被告李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3 民初37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第十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王景信、张德军、被告山东省寿光山广齿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道友诉被告王景信、张德军、李万胜、被告山东省寿光山广齿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15)青民初字第 1142 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李万胜不服,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 青州市人民法院 郭芳春、闵延青:本院受理原告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青商初字第 17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张国友、马剑:本院受理原告吴兴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青民初字第 145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刘福军:本院受理原告程文轩诉你及被告张荣富、杨景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尹洪彬:本院受理青州市盛泰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青商初字第 167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高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孙会宾、韩海祥、徐红岩、徐振龙、殷如意:本院受理潍坊市寒亭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 416、417、4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王廷军、陈勉、李振云、郑向奎:本院受理李冠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 14时 (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王廷军、陈勉、张汝强、于成武:本院受理李冠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 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山东中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市中新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寿光市英超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张慎勇、张慎卿、朱大伟:本院受理潍坊经济开发区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 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区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市中新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寿光市英超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中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张慎永、张慎卿、朱大伟:本院受理潍坊经济开发区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 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区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黄爱霞:本院受理安祥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 14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区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郑娃子:本院受理原告张莹莹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15)昌民初字第1208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费 300元,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万晓丰:本院受理原告丁玉娟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15)昌民初字第1904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费 300元,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杜顺华、杜磊、王月利:本院受理原告左志强诉被告杜顺华、杜磊、杜晓坤、杜修友、王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 (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李作力、于爱芳:本院受理原告丁铁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寿民初字第39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胡营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王彦风、王英:本院受理原告王树千诉被告王彦风、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寿民初字第 4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第十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卜会明、韩风会、任树昆、赫丽梅、郭宁之、付新:本院受理原告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卜会明、韩风会、任树昆、赫丽梅、郭宁之、付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寿商初字第 3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考持来:本院受理孙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于河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孙美霞:本院受理原告陈香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886号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于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李忠玲、范鹏、潍坊博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元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 1206号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于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张坤、李建杰:本院受理山东玉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92 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潍城执字第 711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王龙、王静、刁俊祥:本院受理刘振宇、孙秀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 14时 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望留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潍坊中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柴永华:本院执行的潍坊鲁潍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鲁0702 执第 624 号执行通知书: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15)潍城望商初字第 577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返还原告代偿金 5080171.51 元并承担利息;(2)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 52361 元、执行费52801元。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滨州九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军、徐爱华:本院受理丁建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对山东省滨州九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东方红路口北300 米展厅、车间等地上全部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即南展厅约 2500 平方米,北展厅约2200 平方米);王军、徐爱华所有的位于滨州市渤海七路渤海国际广场A 区 A2-D22 房产一套(房产证号:A-25385)经我院委托山东中安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值评估,总价值分别为 3694644元、299457 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鲁中安房估[2016]第 006 号资产评估报告、鲁中安房估[2016]第 007号资产评估报告、(2015)潍城执字第 1063-2 号拍卖裁定书及选择拍卖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经过 10 日未提出异议,将在公告期满后第一个星期二上午 9时 30 分(遇节假日顺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选择拍卖机构。逾期,中院将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以上财产进行公开拍卖。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李作清、于晓娜:本院受理李之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于河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张叶静、李双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潍坊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混凝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02 执恢 120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宋瑞德:本院受理于小宁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刘成科:本院受理李刚亮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10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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