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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4月7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583次
        
 

潍坊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传世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海霞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146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潍坊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美娟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 143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郑运芳:本院受理原告张中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91 民初 267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14:0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高尚:本院受理原告徐爱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91 民初 185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10:1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潍坊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乐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91民初 333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08:4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付彪: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91民初 251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16:0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水涛: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91民初 154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08:4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水涛: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91民初 69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10:1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宝君、刘华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君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791民初 246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14:0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衣传伟、李丹:本院受理原告江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791 民初 292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 (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0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田青: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91民初 74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10:1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邓善举、徐振华: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791 民初 131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08:4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宗清木:本院受理原告鹿梅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91 民初 266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0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韩雪强、谭建刚、高春涛: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791 民初 1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14:0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段瑞华、徐宁、徐婧、徐娟、潍坊综合保税区汶泉街道办事处北徐家庄村村委会:本院受理原告王洪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791 民初 290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1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辛亮:本院受理原告王燕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91 民初 119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08:4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培仁、解丽华:本院受理于建军诉你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10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张祚忠,王洪义,郭金芬,诸城市高升电子有限公司,张洪全,臧芳望,诸城市国盛纺织有限公司,山东亿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诸城硕龙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诸商初字第 28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孙铭坤,陆娟,周华鹏,白桂芝,诸城市铭坤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诸商初字第 28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别桂丽:本院受理原告刘培军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82 民初 823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在本院昌城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诸城市人民法院

    管恩华、郑培芳、胡学龙、纪永花、王淑军、王治秀: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管恩华、郑培芳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45200 元;二、被告管恩华、郑培芳偿付原告按合同约定计算至 2015年 9 月 30 日的利息60476.43 元;三、被告管恩华、郑培芳承担自 2015 年10月 1 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间内,其偿付借款本息之日止,按尚欠数额和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四、被告胡学龙、纪永花、王淑军、王治秀对前述判决被告管恩华、郑培芳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管恩华、郑培芳追偿。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均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385 元,由被告管恩华、郑培芳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诸昌商初字第 22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昌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范开歌、李凤、毛树年、李继花、毛桂刚、朱家秀、董夕梅、管青松:原告山东诸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诸城商初字第 180 号、(2014)诸城商初字第 181号、(2014)诸城商初字第 182 号、(2014)诸城商初字第 183 号四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王金奎、诸城市金利汽车配件厂、王惠:本院受理孟永庆,杨金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朱解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朱解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王耀亮、董良芳: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永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2执 806 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们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4)诸皇民初字第 582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人欠款共计254295 元、案件执行费 3715 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诸城市人民法院

    任喜华、臧传玲: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孟永庆与你们、乔明军及任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82执 811 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们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5)诸皇民初字第 135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人欠款共计 67210 元、案件执行费908 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诸城市人民法院

    杨字香:本院受理原告孙青禄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民初字第 57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杨连花、孙清涛、孙国兴: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寒滨商初字第 140 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杨连花、孙清涛、孙国兴: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寒滨商初字第 141 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齐东强、迟代娣、昌邑市富利源家纺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光华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昌邑市人民法院(2014)昌执字第 947 号、947-1 号、947-2 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该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昌邑市人民法院

    齐东强、迟代娣、昌邑市富利源家纺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光华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选择拍卖机构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该通知书,选择拍卖机构的时间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地点为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送达。

    昌邑市人民法院

    姜玉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县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昌邑市人民法院(2015)昌执字第 793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该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昌邑市人民法院

    吴琼: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存胜诉你及冷传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冷传茂就(2015)坊民初字第 1211 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吴琼: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存胜诉你及冷传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坊民初字第 121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周学政、张守海、褚玉利、南方: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 84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胥科林、滕树江、宋国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 43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潍坊陇鑫集团有限公司、苏振军: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谢焕芬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未履行(2009)坊车民初字第 228 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于 2015年 12月 17日以(2009)坊法执字第 1116-14 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你们所有的潍坊市潍胶路 289 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潍国用(2006)第D010号)和土地使用权(证号:潍国用(2005)第 D080号 )及潍坊名门现代城 2 号楼 2-1301 房产。因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09)坊法执字第 1116-14 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义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于立国、徐旭香:本院受理原告李士颂与被告于立国、徐旭香、杨玉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李士颂就(2014)坊黄民初字第 134 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及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静欣、周作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及李清民、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 60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宋艳萍、陈小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及丁志香、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 72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梁小梅:本院受理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 77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张树强、潍坊市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希贤、张洪田、任学坡、郭树水:本院受理原告冯德山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 81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殷玉强、张春文、殷明海、亓瑞梅、殷明泰、吕美玲、孟宪明、安芹、殷明山、吕新玲:本院受理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 30 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胡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寿光市人民法院

    岳震:本院受理潍坊金浩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格瑞塑胶有限公司、潍坊庆鹏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巨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庆宇建材有限公司、潍坊鹏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潍坊庆鹏置业有限公司、季乐庆、康洪艳、康洪涛、袁伟、康洪斌、杨虹、王信军、丁雪莉、王宽海、季乐建、付爱丽:本院受理潍坊经济开发区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区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郭同川、冯延敏、郭向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寒固商初字第 68、7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 60 日内来本院固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丁文军、何效福:本院受理李树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寒滨民初字第 26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富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潍坊圣久工贸有限公司、庞阴文、朱金兰、庞玉贞:我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决定立案审查。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朱定友、潍坊中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潍坊中亚商贸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延东、王旻 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诉讼服务中心三楼)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朱定友、潍坊中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潍坊中亚商贸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振国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10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诉讼服务中心三楼)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张凤娜:本院受理巩世宝申请执行(2014)潍城民初字第121 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02执 423 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张凤娜:本院受理程国峰申请执行(2014)潍城民初字第120 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02执 403 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张凤娜:本院受理程功申请执行(2014)潍城民初字第122 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02执 424 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中远汇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潍坊市伟霖经贸有限公司、李勇、黄吉蓉: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潍城商初字第 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季介泉:本院受理杨万江申请执行(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 363 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立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702执 264 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朱洪刚、张惠娟:本院受理孙奉军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 0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孟宪范、刘增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洪龙与被执行人刘增祥、孟宪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鲁立德信房评报字【2016】第 L-060 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通知书、(2014)潍城执恢字第 885-1-2 号执行裁定书(拍卖)、选择拍卖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之日起 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经过 10日未提异议,于期满后第一个星期二(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 30 分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选择拍卖机构。逾期,本院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你所有的潍房权证潍城字第131164号房产进行公开拍卖。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 2015年 8 月 28 日刊登的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公告中“靳雪梅对孙胜利就(2015)任民初字第 1309 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应增加“ 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副本”。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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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城市人民法院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朱解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王耀亮、董良芳: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永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2执 806 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们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4)诸皇民初字第 582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人欠款共计254295 元、案件执行费 3715 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诸城市人民法院

    任喜华、臧传玲: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孟永庆与你们、乔明军及任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82执 811 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们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5)诸皇民初字第 135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人欠款共计 67210 元、案件执行费908 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诸城市人民法院

    杨字香:本院受理原告孙青禄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民初字第 57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杨连花、孙清涛、孙国兴: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寒滨商初字第 140 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杨连花、孙清涛、孙国兴: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寒滨商初字第 141 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齐东强、迟代娣、昌邑市富利源家纺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光华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昌邑市人民法院(2014)昌执字第 947 号、947-1 号、947-2 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该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昌邑市人民法院

    齐东强、迟代娣、昌邑市富利源家纺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光华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选择拍卖机构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该通知书,选择拍卖机构的时间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地点为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送达。

    昌邑市人民法院

    姜玉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县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昌邑市人民法院(2015)昌执字第 793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该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昌邑市人民法院

    吴琼: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存胜诉你及冷传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冷传茂就(2015)坊民初字第 1211 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吴琼: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存胜诉你及冷传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坊民初字第 121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周学政、张守海、褚玉利、南方: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 84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胥科林、滕树江、宋国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 43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潍坊陇鑫集团有限公司、苏振军: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谢焕芬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未履行(2009)坊车民初字第 228 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于 2015年 12月 17日以(2009)坊法执字第 1116-14 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你们所有的潍坊市潍胶路 289 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潍国用(2006)第D010号)和土地使用权(证号:潍国用(2005)第 D080号 )及潍坊名门现代城 2 号楼 2-1301 房产。因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09)坊法执字第 1116-14 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义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于立国、徐旭香:本院受理原告李士颂与被告于立国、徐旭香、杨玉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李士颂就(2014)坊黄民初字第 134 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及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静欣、周作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及李清民、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 60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宋艳萍、陈小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及丁志香、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 72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梁小梅:本院受理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 77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张树强、潍坊市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希贤、张洪田、任学坡、郭树水:本院受理原告冯德山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 81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殷玉强、张春文、殷明海、亓瑞梅、殷明泰、吕美玲、孟宪明、安芹、殷明山、吕新玲:本院受理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 30 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胡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寿光市人民法院

    岳震:本院受理潍坊金浩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格瑞塑胶有限公司、潍坊庆鹏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巨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庆宇建材有限公司、潍坊鹏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潍坊庆鹏置业有限公司、季乐庆、康洪艳、康洪涛、袁伟、康洪斌、杨虹、王信军、丁雪莉、王宽海、季乐建、付爱丽:本院受理潍坊经济开发区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区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郭同川、冯延敏、郭向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寒固商初字第 68、7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 60 日内来本院固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丁文军、何效福:本院受理李树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寒滨民初字第 26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富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潍坊圣久工贸有限公司、庞阴文、朱金兰、庞玉贞:我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决定立案审查。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朱定友、潍坊中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潍坊中亚商贸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延东、王旻 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诉讼服务中心三楼)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朱定友、潍坊中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潍坊中亚商贸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振国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10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诉讼服务中心三楼)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张凤娜:本院受理巩世宝申请执行(2014)潍城民初字第121 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02执 423 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张凤娜:本院受理程国峰申请执行(2014)潍城民初字第120 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02执 403 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张凤娜:本院受理程功申请执行(2014)潍城民初字第122 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02执 424 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中远汇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潍坊市伟霖经贸有限公司、李勇、黄吉蓉: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潍城商初字第 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季介泉:本院受理杨万江申请执行(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 363 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立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702执 264 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朱洪刚、张惠娟:本院受理孙奉军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 0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孟宪范、刘增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洪龙与被执行人刘增祥、孟宪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鲁立德信房评报字【2016】第 L-060 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通知书、(2014)潍城执恢字第 885-1-2 号执行裁定书(拍卖)、选择拍卖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之日起 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经过 10日未提异议,于期满后第一个星期二(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 30 分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选择拍卖机构。逾期,本院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你所有的潍房权证潍城字第131164号房产进行公开拍卖。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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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 2015年 8 月 28 日刊登的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公告中“靳雪梅对孙胜利就(2015)任民初字第 1309 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应增加“ 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副本”。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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