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黄题昌(标示:沂鑫肉食):
你于2014年12月26日,无证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且是初次违法,该肉串经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2760-2011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实施)第八十四条,决定给予你如下处罚:1、没收加工鸡脯肉的成品及半成品、加工工具;2、罚款486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72000元,共计558000.00元,大写:伍拾伍万捌仟元整。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沂)}食药监食罚【2015】001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沂水县东一环路东段)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者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