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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1月14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978次
        
 

2016年1月14日

法院公告


    赵海涛:本院受理原告王玉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边哲、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震诉被告边哲、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冠昊工贸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华龙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法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侯伟娜、赵鹏:本院受理尹少年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望留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侯伟娜、赵鹏:本院受理邓贵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望留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张方田、刘翠英、崔华、张秀玲、牛喜峰、吉爱君: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方田、刘翠英、崔华、张秀玲、牛喜峰、吉爱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王鞠林:本院受理原告潍坊扬帆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台新光:本院受理原告潍坊扬帆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于耀凯、朱晓伟、于述林、姜萍、赵修义、于永梅、郑照波、陆玲玲、潍坊市金润祥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金庆、马增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潍城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潍城执字第785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王德才、石亚利: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国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潍城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潍城执字第897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黄娜:本院受理原告文允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童燕国:本院受理黄文宏、董世明、李林德、刘香莲、王辉、王玲、范晓峰诉潍坊精华化工有限公司、你、潘元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分别为:(2012)寒民再字第7、8、9、10号、(2013)寒民再字第2、3号、(2015)寒民三重字第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4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康文建、康介春、康守春: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里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市振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潍坊伍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潍坊恒大膨润土有限公司、孙秀玲、孙理建、王文玉、孙振涛、刘晓、王大连、孙荣祥: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里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王其登、孙伟振、王勇: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王永刚、徐俊营、徐海涛、徐俊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诉王永刚、徐俊营、徐海涛、徐俊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峻弘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潍坊俊鹏机械有限公司、刘翠英、冯程程、侯玉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京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潍坊峻弘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潍坊俊鹏机械有限公司、刘翠英、冯程程、侯玉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京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坊民重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潍坊峻弘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潍坊俊鹏机械有限公司、刘翠英、冯程程、侯玉峰: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东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潍坊峻弘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潍坊俊鹏机械有限公司、刘翠英、冯程程、侯玉峰: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东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坊民重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孙国明: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天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及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袁春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就(2015)坊商初字第719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孙国明: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天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及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袁春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孙国明: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天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及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袁春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坊商初字第71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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