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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1月12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914次
        
 

2016年1月12日

法 院 公 告


    潍坊帝景置业有限公司、程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程寿登、曹庆芳、程才:本院受理原告杨光爱与被告潍坊帝景置业有限公司、潍坊程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程寿登、曹庆芳、程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 (2012)潍民初字第2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潍坊帝景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杨光爱借款本金 15646250 元及利息 (其中以 2396250元为基数,自 2010 年 10 月 15 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以 3162500元为基数,自 2011 年5月 11 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以 962500元为基数,自2011年7月 14 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以2662500元为基数,自 2011年 9月 3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以 380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 9 月 7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以 1860000 元为基数,自 2011年 11 月 17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以802500元为基数,自2011年 11 月 17 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均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潍坊程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程寿登、曹庆芳、程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帝景置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杨光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18738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潍坊帝景置业有限公司、潍坊程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程寿登、曹庆芳、程才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烟台市福山区福泰热电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 2015 年 12月 25 日裁定终结烟台市福山区福泰热电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刘志军、韩晓辉、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5)福商初字第26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王国军、寇殿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5)福商初字第14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原雪、李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2016年 3 月 22 日上午9 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烟台御钧台瓷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中青基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杨明清:本院受理吴均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3)福民一初字第5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烟台第二印刷厂:本院受理杨永娥诉你厂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 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于绍德(身份证号 370611197308071516):本院受理原告侯少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你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21847.5 元,后续利息按照约定计算。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洋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海阳有孚管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陈征: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海阳有孚管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陈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及判决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申请执行费。4、向本院报告你方财产情况。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既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王安年: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莱阳信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4)烟民一初字第 11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政: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于凯、钟侠与被上诉人孙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烟民四终字第 138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寿方: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王永欣与被上诉人杨寿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烟民四终字第 176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韩彬: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张曙光与被上诉人赵秀敏、韩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烟民四终字第 88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福润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烟台恒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孟庆波、烟台福润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烟民四终字第 185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克义: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于大龙与被上诉人姜召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烟民四终字第 185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强:本院受理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村民委员会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莱州市人民法院

    莱州市恒鑫橡塑制品厂、孙国胜、由松竹:本院受理原告于启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张延波:本院受理原告宋若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 (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33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驿道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李振菊、王国瑞:本院受理原告李旭宏、王孝东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 172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你们给付二原告垫付款 54277.32 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城区小额债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孙国铭、张秀芹:本院受理原告杨守杰诉你们与孙明发、孙玉玲、孙明和、迟秀荣追偿权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30 日,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 9 时、10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李光兴:本院受理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村民委员会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莱州市人民法院

    李桂杰:本院受理原告张在贵与你身体权纠纷一案,因查找不到你的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张在贵要求你赔偿原告损失13926 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莱州市人民法院

    尼俊玲:本院受理原告孙振宇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你从 2014年 5 月 1 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 400 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4)莱州沙民初字第 25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沙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王忠义:本院受理原告莱州市威力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5)莱州商初字第 26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给付原告货款 6.8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李东、赵青:本院受理原告姜凯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 112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你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0 万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到本院城区小额债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张春茂:本院受理原告王辉诉被告张春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驿道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答辩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驿道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莱州市人民法院

    莱州华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磊与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 101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你公司偿还原告石磊借款本金 650000 元,给付自 2013 年10 月 11 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50000 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城区小额债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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