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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1月7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631次
        
 

2016年1月7日法院公告




    袁金梅、孙艳丽: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成英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寿民初字第 3119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高玉庆、朱成兰、魏寿峰、孟凡香、张利民、徐雪芹: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寒商初字第 180.184.18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新元石化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乐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寒经商初字第 19 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经济区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滕晓春、潍坊宏科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华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昌乐紫芽果蔬专业合作社、刘夕恩、李培丽、陈家欣:本院受理原告昌乐县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民初字第 15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张新奎、董淑媛、仲桂华、党建华、唐魏、李念松:本院受理原告刘海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淑梅:本院受理原告陈絮飞、赵眉语诉你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

    翟荣勤:本院受理原告于庆云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瑞东、李胜平:本院受理原告昌乐瑞祥公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

    山东方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国盛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丁金海、丁培瑞:本院受理原告潍坊潍州动配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

    潘新亮、张国玉: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乐商初字第 120 号、(2015)乐商初字第 12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田吉东:本院受理原告肖宁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郊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潍坊建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希花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乐城民初字第 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齐爱芬、秦海滨、张伟:本院受理原告朱俊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乐城民初字第 15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李爱英、韩树彪:本院受理原告贾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乐城民初字第21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戴胜军:本院受理原告孙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乐城民初字第 2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刘红:本院受理原告韩高飞、车勇诉你、刘兰村、潍坊四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乐城民初字第 31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赵曙光:本院受理原告李福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乐商初字第53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付东明:本院受理刘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乐唐民初字第 14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丽、唐魏:本院受理原告赵淑贞诉被告王丽、唐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民初字第 15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领取民事判决,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刘春:本院受理原告王化军诉被告刘春、王瑞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三日上午9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

    吴磊、孟红:本院受理的原告邢治国与被告山东省阳谷县农业机械总公司、吴福贵、吴磊、孟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吴福贵不服 (2015)阳民初字第 680 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公告送达的期限为 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

    阳谷县人民法院

    周江水、孙斋、山东盛豪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路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郓民初字第 256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答辩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郓城县人民法院

    郓城县经纬纺织有限公司、郓城县银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韩忠亮、宋庆标、张军生: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省郓城县汇通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及郓城县昌龙纺织有限公司、孙建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郓城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成邦科技牧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自力诉山东省郓城县成邦科技牧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郓城县人民法院

    孙玉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志华申请执行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你的银行存款45298 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陵执字第23 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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