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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1月6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965次
        
 

2016年1月6日法院公告


    刘海运、孙民臻、曾治平、陈光奎、谭瑞友、张术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 2016年 3 月1 日上午 9 时 0 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诸城市人民法院

    黄庆光:本院受理原告黄连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相州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陆娟:本院受理李彦飞诉你及范世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朱解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王海军:本院受理原告李宝玉与被告王海军、孙仕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贾悦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徐焕秀、王德富、杨德强、王立华、杨清术、刘霞、王金勇、秦荣: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诸城商初字第 35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诸城市人民法院

    陈金海、宋香令: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 3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密坤、王作英:本院受理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44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臣孝、范秀霞: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解茂增、吴月云解茂法、赵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 46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臣孝、范秀霞: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解茂法、赵云香、解茂增、吴月云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 46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宋夕堂、杜连春、宋世杰、刘爱丽、范曰理、范卉梅: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 49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宋世杰、刘爱丽、宋夕堂、杜连春、范曰理、范卉梅: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 49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宋涛江、唐兰美、宋国华、滕祖霞、宋国军、宋彦红: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 55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夏海洋:本院受理原告刘晓红诉被告刘东龙、夏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 85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刁修浩:本院受理王云花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 185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山东兴和管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青商初字第35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高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田百连、田宝苓、郝兆新、孙国明:你们与原告张振国,被告王建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王建臣对(2014)青法民初字第 856 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潍民四终字第 712 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青州市人民法院

    张慧海、青州市鑫海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志红诉你们及被告王静静、赵清来、山东绿都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 30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刘爱清、马献庆:本院受理路建民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青商初字第 118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高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赵学敏、夏建明、李红: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学敏、高春玲、郭文海、郭东洲、夏建明、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寿商初字第182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夏建明、李红、赵学敏: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建明、李红、郭文海、郭东洲、赵学敏、高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寿商初字第 182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陶章卿、吕海艳:本院受理原告李继胜与被告陶章卿、吕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高民初字第 2699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陶章卿、吕海艳:本院受理原告陈杰与被告陶章卿、吕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高民初字第 280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密市名匠商贸有限公司、杨连照:本院受理原告范作富与被告高密市名匠商贸有限公司、杨连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高民初字第 117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张新雨、李慧、李彬、侯艳艳:本院受理原告周艳军与被告张新雨、李慧、李彬、侯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高民初字第 11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明从坡、陈金毅:本院受理原告初秀梅与被告明从坡、陈金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高民初字第 163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谭维荣、王进梅:本院受理原告初秀梅与被告明从坡、谭维荣、明学强、王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高民初字第 164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张新雨、李慧:本院受理原告周艳军与被告张新雨、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高民初字第 11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曹夕朋、曹淑锋、吴治好: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夕朋、曹淑锋、吴治好等借款合同纠纷(2015)昌商初字第 522 号一案、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夕朋等借款合同纠纷(2015)昌商初字第 592 号一案,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分别公告送达(2015)昌商初字第 522 号民事判决书、(2015)昌商初字第 59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北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邑市人民法院

    曹术有、曹腾怀、焦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昌商初字第 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北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邑市人民法院

    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代平与被告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宗鑫塑编有限公司、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潍商初字第 61 号民事判决书,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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