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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年12月18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628次
        
 

2015年12月18日

法 院 公 告



    张涛、李建平:本院受理原告东营市联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涛、李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开民初字第 1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新友:本院受理原告高令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诉讼执行风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 14时 00 分和第 45 日 14 时 00分(遇节假日均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范海奎、刘萌:本院受理原告东营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期满后的第2 日上午 9 时整(遇节假日顺延)来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听取宣判并当庭领取(2015)东开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丰国:本院受理广饶县大王镇小李村村民委员会与刘丰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2015)广民五初字第 302 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广执字第 1724 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广饶县人民法院

    刘良亭、刘跟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饶县人民法院

    刘良亭、刘跟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饶县人民法院

    索洪宾、杨淑芳:本院受理原告周秀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 93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索洪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周秀玉 2014年 5月 15日的借款 200000 元、利息 6000 元及逾期利息;二、被告索洪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周秀玉 2014 年 6 月20日和 2014年 6 月 25 日的借款 394000 元及逾期利息;三、被告杨淑芳对上述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索洪宾、杨树芳:本院受理了原告曹晋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 84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纪树珍、孟松:本院受理原告李兴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 75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纪树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兴振偿还借款90000 元;二、被告孟松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孟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纪树珍追偿。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东营市金洲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你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河商初字第 79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东营市金洲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向林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8时 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马元斌、程卫美、缪卫东、胡菊田、王明亮、季磊、张学千、纪会国: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河商初字第21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刘晓东:本院受理了原告潘苏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田恩俊、张庆爱、田恩吉:本院受理原告张庆才诉被告田恩俊、张庆爱、田恩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莒民初字第 3119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招贤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莒县人民法院

    倪柏平、刘爱秀、张玉、田恩水:本院受理原告张庆才诉被告倪柏平、刘爱秀、张玉、田恩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莒民初字第 3314 号、(2015)莒民初字第 33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招贤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莒县人民法院

    李恒香、楚延平:本院受理的你们与被上诉人战东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泰民一终字第 1111 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延刚:本院受理原告张树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1950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 60 日内来本院州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平县人民法院

    展辛兵:本院受理原告赵红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平县人民法院

    高中胜:本院受理原告缪劲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宿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平县人民法院

    郑灿文:本院受理原告唐淑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州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平县人民法院

    徐广平:本院受理原告胡秀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新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平县人民法院

    艾思源:本院受理原告郭思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东民初字第 161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宿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泰安市佳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周强、被上诉人宋绪猛、原审被告周长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泰民一终字第 739 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曹洪寅: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广正与你、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泰安市金府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泰商终字第36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公起: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泰安强世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军、原审被告刘勇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2014)岱民初字第 2719 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我院,因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 13: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明啸:本院受理李旭上诉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五洲工程有限公司及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泰商终字第 21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大为:本院受理原告贾剑诉你、刘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故现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民事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 10 万元并支付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 2 万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8时 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赵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泰山商初字第87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财源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王梁:本院受理原告卢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泰山民初字第 8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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