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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年12月9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714次
        
 

2015年12月9日

法 院 公 告



    刘彦深: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郑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民三初字第 964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8 时30 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文强、刘红智、冯桂霞:本院受理原告潍坊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 5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肖苹、聂鹏: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商初字第 28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崔桂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奎梨民一初字第409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楚建军:本院受理原告王亓林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2014)奎民一初字第 64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车继习:本院受理原告林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奎梨民一初字第537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连英:本院受理原告李明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 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丰城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寿光市人民法院

    韩德刚:李冠洋诉你及朱顺刚、国新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朱顺刚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稻民初字第 4238 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 2016年 02月 16 日 09 时 30 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寿光市人民法院

    潍坊翔瑞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上诉人山东泰汽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就(2015)开商初字第 174 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文臣、管培兰、毛树年、范开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诸城商初字第24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刘炜龙、刘秀芳、刘吉桂、刘炳坤、刘炜平、刘桂平: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六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六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 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贾悦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李金平,张志兰,马跃强,丁永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诸相商初字第 22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相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杨树芳,史洪光,郑洪杰,张奎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诸相商初字第 20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相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史洪光,宋汝兰,张奎元,郑洪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诸相商初字第 20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相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李树叶、王玉梅:本院受理原告郑金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10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相州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付元利:本院受理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诸民重初字第 1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诸城市硕龙食品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徐汝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诸执字第 139-2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一、将被执行人诸城硕龙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诸城市龙都街道汉车村冷库 200KVA 变压器一台以流拍价85680 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徐汝光抵偿欠款 85680 元。位于诸城市龙都街道汉车村冷库内 200KVA 变压器一台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徐汝光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诸城市人民法院

    诸城市硕龙食品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徐汝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诸执恢字第 00089-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一、将被执行人诸城硕龙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都街道汉车村冷库一座及周围房屋7 间、仓库一间以流拍价 678186 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徐汝光抵偿欠款 678186 元。位于诸城市龙都街道汉车村冷库一座及周围房屋 7 间、仓库一间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徐汝光时转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诸城市人民法院

    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刘云:本院受理原告陈忠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 92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烟台市百万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晓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 56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张磊:本院受理原告杨祖强与被告张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 171 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烟台鲁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珣诉你与郝鹏、烟台玛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莱山商初字第 11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杨珍:本院受理原告陈香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莱山商初字第 3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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