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万林:我院受理的原告张学津、范会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本院需对你所有的位于1、高密市醴泉街道皋头社区中心街八路5 号住宅房;2、高密市康庄社区东首二层楼房及原康庄民营工业园的 1438㎡ 集体土地租赁权;3、高密市密水街道顺河路南210 号营业房评估、拍卖。本院定于 2016 年 1月 21 日上午 8 时 30分在高密市人民法院技术室(立案大厅)选择专业评估机构,对以上财产进行评估。2016 年1月 28 日勘验评估财产,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高密市人民法院技术室领取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评估机构确认书及现场勘验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于 2016 年3月 1 日来院领取评估报告及(2015)高法执字第1792、1794 号执行裁定书,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在 2016 年3月 11 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遇节假日顺延);如无异议,则于 2016年 3 月16 日上午 9 时30 分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拍卖机构对该财产进行拍卖。2016年 3 月23 日前到高密市人民法院领取拍卖机构确认书及拍卖通知书,我院定于 2016 年4月 19 日上午10时在高密市人民法院拍卖厅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如若流拍,定于2016年5月 19 日上午 10 时在同一地点对以上财产进行第二次拍卖;如若第二次再流拍,则定于 2016年6月 21 日在同一地点进行第三次拍卖。
高密市人民法院
董军涛、吴迎涛、吴旭日: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军涛、吴迎涛、吴旭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昌商初字第 40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卞建锐、王云霞:本院受理原告董立训诉被告卞建锐、王云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昌商初字第 51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戚友臣、万晓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支行与被告戚友臣、万晓丰、马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昌商初字第 890、89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苏久爽、苏久龙:本院受理原告姚明龙、王桂荣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第 3 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邑市人民法院
黄法伟:本院受理原告孙诗津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愈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邑市人民法院
纪建亮:本院受理陈思文诉纪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决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刘波云、孙誉萍、王明堂、王庆娥、孙友生、孙香玲、孙新峰、刘洪峰:本院受理孙春玲诉刘波云、孙誉萍、王明堂、王庆娥、孙友生、孙香玲、孙新峰、刘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决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马复义:本院受理原告徐秀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寒经民初字第8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经济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冷光刚:本院受理原告蔡子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寒经民初字第 1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经济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崔瑞东:本院受理原告杨启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寒经民初字第6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经济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郭慧敏,郭慧萍,郭桂芳,王聚钦,徐智渊,吴慧敏,山东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诸城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告郭慧敏、郭慧萍、郭桂芳、王聚钦、徐智渊、吴慧敏及第三人山东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诸城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2014)诸商初字第 559 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10 时(节假日顺延)在诸城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判决。
诸城市人民法院
郭慧敏,郭慧萍,郭桂芳,王聚钦,徐智渊,吴慧敏,山东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诸城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王聚钦、郭桂芳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及原审被告郭慧敏、郭慧萍、徐智渊、吴慧敏、原审第三人山东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诸城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潍商辖终字第178 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诸城市人民法院
孙文博:本院受理原告王福玉诉你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5)诸城民初字第 30 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诸城市人民法院
祝波、董艳艳、山东德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诸城商初字第 324 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诸城市人民法院
李京强、徐有菊、刘桂明、王金、白洪刚、周立芬、张庆杰、郝志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八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八人公告送达(2015)诸贾商初字第 166.167.168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10时、11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贾悦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诸城仁菲隆制衣有限公司、诸城市丰泰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市众成机械有限公司、张俭忠、齐玉美、王素云、李新刚: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诸商初字第 28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 43734 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诸城市中龙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市福山区科普石墨制品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诸商初字第 359 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 14 时(节假日顺延)在诸城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判决。
诸城市人民法院
苏保成:本院受理原告李本东诉你及宋爱菊、苏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单商初字第 1113 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三庭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县人民法院
双涛:申请人张娟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单民初字第1737 号、(2014)单民初字第 1738 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单民申字第5 号、第 6 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单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