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自动:本院受理夏明丰申请执行(2014)潍城商初字第 510 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潍城执字第 712 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谊达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袁金山与你单位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15)潍城执字第1020 号执行通知书: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14)潍城商初字第 486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返还原告违约担保金 45000 元并承担相应损失;(2)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1395 元、执行费775元。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谊达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王佃伟与你单位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15)潍城执字第1030 号执行通知书: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14)潍城商初字第 485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返还原告违约担保金 50000 元并承担相应损失;(2)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1570 元、执行费850元。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陆长江:本院受理原告关亚男、王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昌民初字第1925、第1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偿还原告 11500 元、50000 元借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曲成云、曲天尧: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昌商初字第 664、669、670、67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王明伟: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昌民初字第11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偿还原告借款 300000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夏龙芝: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昌商初字第 99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承担保证责任,偿还贷款本金 150000 元及相应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史奎三、史连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昌商初字第 100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二人偿还贷款本金 350000 元及相应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孟雪芹:本院受理原告冯庆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 时在本院围子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缺席判决。
昌邑市人民法院
韩昌丰:本院受理原告纪涛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昌民初字第97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到本院围子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邑市人民法院
潍坊建洋经贸有限公司、张爱民:本院受理陈丽丽与任建芳、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潍商终字第 23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潍坊市博创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与你、山东永富铝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祥宇胶业有限公司就(2014)潍商初字第 337 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丽水肥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寿光市懋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潍商初字第 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丽天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寿光市懋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潍商初字第 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卫东、崔玉霞、单霞、李允红、侯有芬、李莉莉、曹婷婷、于艳青、刘福红、郭金杰、王玉荣、孙立英、任魏、刘在晖、李志会、刘玉荣、田茂刚、李友坤、单军、张从礼、于建玥 :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30 日。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任茂福、景凤、刘清云、孙启睿、张需、胡丽杰、程园赛、任勤、王德美、范小霞、李业祥、崔颖、王兴波、高蓉蓉、朱翠平、冯广阔、毕晓倩、郭栋:本院受理申请人寿光临港热力有限公司与你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30日。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单体香、张洁、邢玉梅、郝营营、王雪梅、杜彩霞、韩鑫伟、曹学习、段宁宁、张泉艳、陈秋怡、程梦娇、潘通、杨明华、侯小花: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30 日。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嘉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中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福地机械有限公司、王晓颖、柴永华: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 37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10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山东峡山丽洋生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潍坊永泰制衣有限公司、潍坊市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崔跟章、李增娟、李桂花、伦增起: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6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朱星华: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奎商初字第 157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朱伟: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天勤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奎商初字第 38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代春河:本院受理潍坊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潍城分公司与你及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4)奎商重初字第 3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永明:本院受理原告王正明诉被告张永明、王世永、吴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 79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崔力军:本院受理原告曹元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