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唐魏:本院受理原告赵淑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
贾进宝:本院受理原告贾可效诉你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 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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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汝俊、李红波:本院受理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乐商初字第 7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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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雅平、于涛:本院受理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乐商初字第 3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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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栋、刘宾、王安团:本院受理原告路昌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鄌郚 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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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洪波、赵登枝、孙希利、徐洪芳、徐洪强、肖秀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你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4)乐商初字第 42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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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黎明、徐莉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你、田庆伟、田志红、孙中刚、赵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4)乐商初字第42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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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景原、王翠花、刘洪来、刘秀兰、于永恩、郝峰峰、于勤三、王读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你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4)乐商初字第43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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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芹、张建增、李玉娟、李明、谭爱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你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4)乐商初字第 4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胡加亮、秦爱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你、王红生、张艳香、刘爱民、张德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4)乐商初字第43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胡加亮、秦爱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你、王红生、张艳香、刘爱民、张德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4)乐商初字第44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陶美荣、于常宏、李光霞、于海滨、陶连龙、陶连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你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4)乐商初字第 44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刘洪来、刘秀兰、刘景原、王翠花、于永恩、郝峰峰、于勤三、王读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你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4)乐商初字第44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军峰、李秀兰、李世军、李友柱、孙爱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你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4)乐商初字第 69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刘志峰、唐顺华、高午升、张树兰、刘志华、刘继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你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4)乐商初字第 69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高午升、张树兰、刘志峰、唐顺华、刘志华、刘继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你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4)乐商初字第 69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于义东与被执行人潍坊瑞隆置业有限公司、王小龙、赵玉玲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对潍坊瑞隆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宝石城明珠大厦的房产7874.51 平方米及应分担的土地使用权(祥见鲁求实评字《2014》第 B095 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了3次拍卖,均流拍,拍卖程序已经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发出变卖公告,将上述房产以第三次流拍价14039564.16元进行变卖,有意购买者,请于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院执行局报名购买。
昌乐县人民法院
于文兴、于文亮、于文海:本院已受理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乐商初字第 589 号、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乔官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徐洪训:本院受理李全文诉你与王振国、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寒民三初字第 5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王素兰:本院受理于其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寒民初字第 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潍坊鼎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因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号码为 1050005323219418,出票日期为 2015年2月 11日,到期日为 2015年8月 10日,票面金额为 20万元整,付款行为建行潍坊潍州支行,出票人为潍坊鑫汇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淄博金海针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