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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年7月31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022次
        
 
2015年7月31日法 院 公 告
 陈美兰、时君松:本院受理原告韩广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邑市人民法院

    马涛:本院受理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邓科、马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坊商初字第 75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 2015年 4月 15日受理了申请人上海久辉电气有限公司 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号码为 31300052/24333568,出票人为山东新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凤凰山支行,票面金额为叁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 2015年 7月 6日作出(2015)坊商催字第 6 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田邦文、田文梅: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旗堡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坊黄民初字第 5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蔡金玲、张召强:本院受理原告潍坊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临朐博盛胶业有限公司 因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被盗(号码为 31300052  25553811,出票日期为 2015年 4月 10日,到期日为 2015年 10月10日,票面金额为 20万元整,付款行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出票人为潍坊晨琳经贸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寿光市钰汇贸易中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11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平、张娜: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德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开商初字第 203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8:45(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孟庆刚、李小华、吴雷涛: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德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开商初字第 2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0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曹华文、周秀江: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德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开商初字第 2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0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窦培华、刘艳丽、尹兴义: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德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开商初字第 20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15(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龙海霞、赵治刚、贺连红、付振华: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开商初字第 1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15(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项伟涛、宋利梅: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开商初字第182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0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伟: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开商初字第19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8:45(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成礼、付廷菊: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开商初字第199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0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高志风、孙淑芬、高燃: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开商初字第 2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15(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桂祥:本院受理原告张春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开民初字第 7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8:45(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潍坊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袁浩森:本院受理原告蒙柳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开民初字第734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30日内。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马玉良:本院受理原告王会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开民初字第8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15(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慧双、郝金聚:本院受理原告毛庆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开民初字第 592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8:45(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昌海、秦保荣、潍坊金双华塑料有限公司、王安京、郭峰、潍坊畅和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晓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开民初字第 176号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自公告日起 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书即发生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昌海、秦保荣、潍坊金双华塑料有限公司、王安京、郭峰、潍坊畅和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郭艳华就(2015)开民初字第 176-1 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庄文超、王美丽、马国池、梁金磊:本院受理孙同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 (2013)昌民初字第 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庄文超、王美丽偿付原告借款20000 元,并自 2011年 2月 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判决被告马国池、梁金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庄文超、王美丽追偿。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 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姚梅(美):本院受理原告苏卫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8时 30分在本院围子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缺席判决。

    昌邑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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