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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年7月1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766次
        
 
2015年7月1日法 院 公 告

 高密市名匠商贸有限公司、杨连强、孙梅、高密市利强儿童服饰有限公司、单纪梅、杨连照: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杨连强、孙梅、单纪梅名下房产的查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 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戴胜军:刘京与你及高春燕、吴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高春燕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城民初字第 122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 2015年 08月 28日08时 45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昌乐县人民法院

    吴丽娟:本院受理原告徐秀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 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郊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佟恩生、闫兆康:潍坊昊丰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吴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吴立金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民重字第 10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 2015年 09月 08日08时 45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军、岳瑞荣: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刘培国与被执行人杨军、岳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对查封的杨军名下位于昌乐县昌盛街 2588号 46号楼30-01、30-02 商铺(房产证号:潍乐房昌乐县字第036337 号、037131号);岳瑞荣名下蓝宝石花园 19号楼二单元302室(乐私01字第 2210346号)进行评估、拍卖。一、2015年 8月 31日9 时到本院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将随机选择评估机构,后第三日9时进行现场勘验。二、2015年 9月 23日9时到我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三、2015年 10月20日9时到我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办公楼六楼摇号室选择拍卖机构,逾期将随机选择拍卖机构。四、2015年 11月 24日10时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大厅对上述资产进行公开拍卖。

    昌乐县人民法院

    齐爱芬:本院受理原告李清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乐城民初字第 4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韩文霞:本院受理原告赵晓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郊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风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乐商初字第 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樊明岗、刘春: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张秀芹与被执行人樊明岗、刘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对查封的樊明岗位于昌乐县乔官镇高家阳阜村的厂房、房屋、院落、机器设备等资产及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春名下的鲁 GC6060轿车一辆进行评估、拍卖。一、2015年 8月 31日9时到本院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将随机选择评估机构,后第三日9时进行现场勘验。二、2015年9月 23日9时到我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三、2015年 10月 20日9时到我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办公楼六楼摇号室选择拍卖机构,逾期将随机选择拍卖机构。四、2015年 11月 25日10时在昌乐县人民法院拍卖大厅对上述资产进行公开拍卖。

    昌乐县人民法院

    白永山:本院受理孙青兰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乐民三初字第 7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房胜汉:本院受理原告李梅香、徐桂荣、秦伟、秦军、秦丽丽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 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

    杨海玲:王芳与你及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徐锋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民初字第 138 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2015年 09月 07日08时 45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海玲:马荣芹与你及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徐锋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民初字第 137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2015年 09月 07日09时 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曹玉良、张素霞、吴法涛、武建霞、张雪梅、高海亮: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潍城商初字第 1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潍坊中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潍坊中亚商贸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丁永胜、谭金平、马连生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潍城商初字第 503、514、5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刘兴富、诸城市龙都街道大两河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受理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4)潍城商初字第 40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十日上午9时 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潍坊中亚商贸城有限公司、潍坊中亚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易忠旭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潍城商初字第 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潍坊中亚商贸城有限公司、潍坊中亚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禾起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潍城商初字第 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潍坊中亚商贸城有限公司、潍坊中亚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明明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潍城商初字第 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李炳勇、张艳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南关支行与被告李炳勇、张艳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李玉杰、咸春秀:本院受理孙祥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 14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望留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叶琼、刘莲花:本院受理武景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09时 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望留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叶琼:本院受理韩友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望留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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