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 款 函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通知人成立民、许成龙系贵委的债权人。2011年,因贵委未支付东营金鼎旧机动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鼎公司”)建筑物及设施收购款,金鼎公司享有贵委8804.05万元债权。2012年11月29日,通知人受让金鼎公司在贵委债权中的3770万元,并告知贵委向通知人履行3770万元的付款义务。该事实由《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通知书》及东营邮政EMS等证据予以证实;东营仲裁委员会(2012)东仲裁调字第509号、510号调解书、法院查封裁定也印证了该债权转让合法性及真实性。因收购《协议书》约定了付款条件,贵委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
2015年1月6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做出(2014)东仲裁字第341号裁决书,将贵委提供金鼎公司4000万元的资助款裁决为支付的收购款,并裁决金鼎公司向贵委交付建筑物及设施,致使《协议书》约定的付款限制已经不存在。基于以上事实,特通知如下:
1、自本函公布之起3日内,通知人向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冻结裁定;
2、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的冻结裁定撤销后3日内,贵委向通知人支付3770万元的债权转让款;逾期支付将承担同期银行利息。
通知人:成立民 许成龙
二0一五年三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