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沧人社监罚决字[2014]第027号
单位名称:青岛顺驰化工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李沧区文昌路28号10号楼301户
经调查,我局于2014年11月13日给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李沧人社监令字[2014]第0187号),责令你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李沧人社监询字[2014]第0000139号)的要求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你单位至今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青岛李沧支行(地址:书院路64号)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或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 3 月 4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