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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 告
我院执行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单县应天新材有限公司、谢协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变卖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院技术室依法对涉案标的进行对外委托变卖。现我室已经确定了本案的对外委托变卖机构为菏泽市光大拍卖有限公司。有关本案变卖事宜,请直接与变卖机构联系。
变卖机构联系人:孟经理,电话:13176113373;
法院监督电话:0530-5321565。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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