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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 收 通 知 书
潘太杰、张兆兰:
2006年9月,我方委托贵方购买位于济南市长清区龙泉街东段路南长兴苑小区南区1号楼1单元301室房屋一套,我方已向贵方支付购房款共计162078.05元,贵方至今未向我方交付房屋,请贵方接此通知后7日内向我方交付标的房屋或支付相当于标的房屋目前同等价值的房款(包括我方已支付的购房款及该房屋自2006年以来的增值部分)。
张兆勇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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