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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刘琦:
你于2013年10月开始休产假,至2014年4月结束,至今未到学院办理任何请/销/续假手续,亦未至学院办理与生育保险相关的生育费用、生育津贴审批手续。我院多次经你所在系部与你电话联系,电话均无法接通,为此,我院并特地请人向你母亲转告我院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截至今日,你仍未与学院联系,长期旷工。
现通知你务必于2014年12月18日前回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人事处报到,恢复正常上班,并于当日办理生育费用、生育津贴审批手续。否则,学院将按规章制度学院相关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你本人承担。
特此公告。
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
人事处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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