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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人民政府公告
于守海(身份证号:370281197609291819):
你与岳普湖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10月22日签订了挤塑板加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合同,自签订合同以来,你从未履行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你连续2年以上未正常生产,属违约行为,为此,岳普湖县人民政府将依法无偿收回合同约定的项目用地及地上所有附属物,同时与你解除岳普湖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10月22日与你签订的挤塑板加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合同。特此公告!此公告有效期15天.
岳普湖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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