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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曹永江:
你于2014年7月11日年休假期满,应按时回厂上班,但你至今未回厂上班,也未履行任何续假手续,在此期间单位多次与你联系,均联系不上,限你于2014年8月15日前务必回厂上班,如逾期未回,根据《齐鲁石化员工作息和假期管理办法》(齐鲁分发【2012】214号)5.7.2条款、《齐鲁石化劳动纪律管理办法》(齐鲁分发【2012】212号)4.6.1条款、《齐鲁石化劳动合同管理办法》(齐鲁分发【2012】173号)5.4.3.2条款之规定,自2014年8月15日起,你的出勤情况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满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满30个工作日,解除劳动合同。因无法直接送达,特此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储运厂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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