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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803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张欣(男,汉族,1983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2198303073914)。
   因你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一案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4年5 月 18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李沧)食药监行罚〔 2014  〕H1 号),依法对你做出:没收查扣的未经检验的化妆品共计37个品种,违法所得168132.57元,并处以罚款672530.28元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 日内依法向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李沧区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青岛市李沧区果园路9号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李沧区分局
                           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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