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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书青岛鸿翰置业有限公司及施琼华:鉴于:2011年1月10日,我公司与你(们)签订了《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2011年4月21日,我们又签订了《补充条款》。直至今日,你(们)均未履行合同及相关文件约定的义务。2013年6月,淄博海特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淄博海特曼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天地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为我公司的银行承兑提供了总额为4300万元的连带担保;因我公司无法归还银行承兑,现淄博海特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要承担全部担保义务。为此,我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和淄博海特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山东天地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将我公司对你(们)享有的所有合同权利转让给了淄博海特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故,依法通知你(们),望你(们)依法对淄博海特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全部的合同义务。
通知人:淄博铸信物资有限公司 2014年 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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