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青开劳社监催字【2014】第2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本局于2013年11月18日向你单位留置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开劳社监罚决字【2013】第2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款
贰仟圆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支行(地址:开发区武夷山路441号)缴纳罚款
贰仟圆整(¥2000元)并缴纳逾期加处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据《谢嗣窆埠凸姓Ψ7ā返谖迨惶醯冢ㄒ唬┫詈汀吨谢嗣窆埠凸姓恐品ā返谒氖逄醯诙畹墓娑ㄖ葱小?/DIV>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届满仍未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行政机关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369号 联系部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86850091 联系人:臧凤鸣 陈红卫)
特此公告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