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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青开劳社监催字【2014】第5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青开劳社监催字【2014】第9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本局于2013年11月18日向你单位留置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开劳社监罚字【2013】第3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青开劳社监理字【2013】第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补缴赵现发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理决定、未履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补缴赵现发2011年9月份至2013年10月份社会保险费22631.93元,并到中国农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支行(地址:开发区武夷山路441号)缴纳罚款贰仟圆整(¥2000元)并缴纳逾期加处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届满仍未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行政机关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369号 联系部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86850091 联系人:臧凤鸣 陈红卫)
特此公告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