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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李沧人社监罚告字【2013】第00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李沧人社监理告字【2013】第0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本局于2013年3月25日给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李沧人社监令字【2013】第0038号),责令你单位于2013年4月2日前,支付于中艳2012年10月10日至11月7日工资1300元,现在责改期已过,你单位仍未按照要求支付。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支付于中艳2012年10月10日至11月7日工资1300元,加付赔偿金750元,合计2050元。上述告知对你单位处罚、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行政机关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号 联系部门: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87610787 联系人:林棕 吕俊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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