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
致崔政亮、李梅
张静静(下称“债权转让方”)于2014 年10 月29日与贵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万元,(小写:1800000 .00 元)。合同签订后,债权转让方如约向贵方交付了借款,债权转让方和贵方之间已形成有效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2015 年2 月28 日,债权转让方与债权受让人刘广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方将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及保证债权、担保物权等从权利已转让债权受让人。请贵方自接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特此通知。
通知人:张静静、辛敏
2026 年7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