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
致崔政亮、李梅
鉴于:刘广东(下称“债权转让方”)于2015 年2月28 日于张静静处受让了(2017)鲁0303 民初970号、(2017)鲁0303 民初973 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债权转让方与辛敏等8 人(下称“债权受让方”)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方已于2019 年6 月19 日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件确认的所享有的所有债权及保证债权、担保物权等从权利,依法全部转让给债权受让方。请贵方自接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债权受让方履行全部义务。
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方同意不得撤销。特此通知。
通知人:辛敏
2026 年7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