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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根据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刑—初字第6 号判决书和(2015)淄刑—初字第6号执行通知书,胡培程已委托淄博监狱于 2024年1月 17日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提存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公证处,请受领人孙玉芳、朱艳、张冉自公告之日起五年内到公证处领取。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公证处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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