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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鲁潍临)应急执行催告〔2023〕SG1-3号 王丛(身份证号:370724198703233927,原临朐塑源建材经销处经营者): 本机关于2023年5月8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鲁潍临)应急罚〔2023〕SG1号],2023年6月27日对你(单位)作出的加处罚款决定[(鲁潍临)应急加罚〔2023〕SG1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于2024年3月2日前将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大写),加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大写),(合计:人民币壹佰万元)缴至非税收入专用账户。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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