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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港输航铁路开发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潘国华与滨州港输航铁路开发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602民初5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我(债权人潘国华)与刘宝磊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602民初554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所有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新债权人刘宝磊(电话 19153305939),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2日内向新债权人刘宝磊履行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602 民初554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全部义务。特此通知。 原债权人:潘国华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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