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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历城柳办撤决〔2023〕37号 邹焕全: 经查,2003年 3 月原柳埠镇内设机构柳埠镇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为你颁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编号:020091号),准予你占用柳西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该房屋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柳西村北山)时,你不是柳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可知,原柳埠镇内设机构柳埠镇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并不具有发放《 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法定职权,存在越权发证行为。同时,你也不具备依法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编号:020091号)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现本机关决定撤销你持有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编号:020091号)。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柳埠街道办事处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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