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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61次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济历城柳办撤决〔2023〕40号

    田春水:

    经查,2001年 11月,原柳埠镇人民政府为你颁发《农村建房使用宅基地批准通知书》(编号:2001第0009号),准予你占用大会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该房屋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大会村北(西邻龙冠花园)〕时,你不是大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的规定,原柳埠镇人民政府并不具有发放《农村建房使用宅基地批准通知书》的主体资格,同时,你并不符合使用大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持有的《农村建房使用宅基地批准通知书》(编号:2001第0009号)。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柳埠街道办事处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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