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债权转让公告
经财政部及银监会批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改制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各办事处机构名称统一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简称“中国信达XX分公司”。据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名称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1、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莒南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2ZR03】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莒南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请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向莒南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借款人名称 |
借款合同编号 |
担保人/抵押人名称 |
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编号 |
原贷款行 |
莒南县棉纺织厂 |
2003年借字第024号 |
莒南县凤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莒南县棉纺织厂。 |
保证人莒南县凤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编号:2003年保字第053号);抵押人莒南县棉纺织厂:《抵押合同》编号:2003年押字010号,房屋他项权证为莒南房城区他字第211号。 |
中国银行莒南支行 |
2、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蘧玉胜签订的编号为【2012ZR02】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蘧玉胜,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请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向蘧玉胜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借款人名称 |
借款合同编号(或合同签定日期及合同金额) |
担保人名称 |
担保合同编号(或合同签定日期及合同金额) |
原贷款行 |
青岛沧口织布厂 |
1990年10月23日,借款金额为:15万元。 |
青岛沧口针织厂 |
1990年10月23日,借款金额为:15万元0 |
交通银行青岛分行李沧第二支行 |
青岛沧口织布厂 |
1991年5月4日,借款金额为:10万元。 |
青岛沧口针织厂 |
1991年5月4日,借款金额为:10万元。 |
交通银行青岛分行李沧第二支行 |
青岛沧口织布厂 |
1991年5月14日,借款金额为:10万元。 |
青岛沧口针织厂 |
1991年5月14日,借款金额为:10万元。 |
交通银行青岛分行李沧第二支行 |
青岛沧口织布厂 |
编号为0076的《银行承兑协议》,金额为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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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青岛分行李沧第二支行 |
青岛沧口织布厂 |
编号为0087的《银行承兑协议》,金额为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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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青岛分行李沧第二支行 |
青岛沧口织布厂 |
编号为09的《银行承兑协议》,金额为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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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青岛分行李沧第二支行 |
青岛沧口织布厂 |
编号为011的《银行承兑协议》,金额为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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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青岛分行李沧第二支行 |
青岛沧口织布厂 |
编号为0012的《银行承兑协议》,金额为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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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青岛分行李沧第二支行 |
青岛沧口织布厂 |
编号为0013的《银行承兑协议》,金额为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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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青岛分行李沧第二支行 |
3、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王世勇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王世勇,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请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向王世勇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借款人名称 |
借款合同编号(或合同签定日期及合同金额) |
担保人名称 |
担保合同编号(或合同签定日期及合同金额) |
原贷款行 |
烟台市卧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
97年交青字第0005号 |
烟台市兴龙实业总公司、烟台国隆金属管材有限公司 |
97年交保字第0004号、97年交青抵字第0006号 |
交通银行烟台分行 |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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