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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胜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平诉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案件,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陶劳人仲字〔2023〕第 04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9 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 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伤葬补助金39186元。三、被申请人自2021年7 月开始按月支付申请人之子郑宇轩供养亲属抚恤金4500元,直至郑宇轩年满 18周岁。四、被申请人自 2021年7月开始按月支付申请人丈夫郑少林之母夏素英供养亲属抚恤金4500元,直至夏素英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在公告期内前往阿克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阿克陶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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