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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3月20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86次
        
 

青岛祥得塑胶有限公司、周可祥、青岛三特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三特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冰冰电器有限公司、修相鹏:本院受理申请人青岛谷丰信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被执行人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0202执异44 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茂峻工贸有限公司、李平、青岛冰冰电器有限公司、修相鹏、青岛三特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三特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青岛谷丰信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被执行人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0202执异43 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恒广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志乐、青岛三特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三特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冰冰电器有限公司、修相鹏:本院受理申请人青岛谷丰信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被执行人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0202执异4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森广源木业有限公司、董健、青岛三特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三特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冰冰电器有限公司、修相鹏:本院受理申请人青岛谷丰信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被执行人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0202执异41 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东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素梅、青岛冰冰电器有限公司、修相鹏、青岛三特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三特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青岛谷丰信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被执行人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0202 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辛克良、王海玲:本院受理申请人青岛铭裕凯泰贸易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朱雷飞、上述被执行人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0202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娜: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 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2 年 6 月 29 日欠还利息金额为187325.78元、欠还复利为173307.32 元,2022年6月30日至贷款结清之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3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新刚: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至 2022 年 6 月 29 日欠还利息金额为157110.48元、欠还复利为121825.87 元,2022年6月 30 日至贷款结清之日的利(含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3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吉立彬、杜健、王光岭、王光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吉立彬向原告支付本金 2349372.15 元,罚息 1310242.65元、复利359566.99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02月26日止,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杜健、王光常、王光岭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吉立彬、杜健、王光常、王光岭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过户费等所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1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 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周富刚、邱立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周富刚向原告清偿截至 2022 年7 月 21 日的借款本金173340.89 元、积欠利息 2526.77 元及自2022年7月 22 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等;2.判令被告周富刚承担本案律师费15652元;3.判令被告邱立华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原告对被告周富刚提供抵押的坐落于胶州市李哥庄镇聚福路1号 3号楼4单元601房产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1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 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莉侠、申明极、青岛顺盛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张莉侠立即向原告清偿截至2022年7月26 日的借款本金124526.04元、积欠利息1254.32及自2022年7月27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等;2.判令被告张莉侠承担本案律师费12646元;3.判令被告申明极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青岛顺盛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5.判决原告对被告张莉侠提供抵押的坐落于胶州市李哥庄镇聚福路1号 33号楼1单元302房产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1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树柱: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瑞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1493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王树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瑞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3291元、电梯运行费2990.40元、电费19496.40元,共计35777.8元;二、驳回青岛瑞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景刚:本院受理原告郑琨诉你、仲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4106元;2、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租赁费每月 5000元,直到案情审理结束被告赔偿为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答辩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善福、禾下(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与你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三被告支付保险赔款;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陈秀平、陈国祥: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暂计至 2022年8月6 日的借款本金1085655.16元、利息 78347.14 元、罚息 3023.71 元、复利4308.48元以及自2021年8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本案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原告对陈秀平抵押担保的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东路 777号 200栋2单元101户房产享有抵押权;3.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1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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