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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泗水县分局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催 告 书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34次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泗水县分局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催 告 书

    济环泗催字〔2023〕3号

    泗水县杨柳镇张兴朋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37088219830916247X

    地址:泗水县杨柳镇小白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兴朋

    你场的养殖废水未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直接用污水泵经塑料软管抽至该养殖场北侧土坑内的行为,违反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7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泗罚〔2022〕14号)。

    你(单位)于2022年7月8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目前你(单位)仍未履行罚款人民币 3.125 万元的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3.12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加处罚款数额为3.125万元。

    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应履行的罚款和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6.25万元,向泗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泗水县分局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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