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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并其股东: 徐平、贺顺于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将人民币柒佰伍拾壹元捌角贰分提存于本处;该资金系青岛市市南区巨野路2号2单元603户房屋因实测面积与安置面积差而产生的价款差额,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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