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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2月7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283次
        
 
王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1064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金15916.32元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约定(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08 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1064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金9676.51元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约定(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8 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史大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1064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金996.4元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约定(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 50 元,公告费 9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于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1065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金9948.75元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利息 6933.98元,违约金635.21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12月28 日,另自2021年12月 29 日起,按约定利率(年利率23%)计算利息、违约金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238元,公告费900 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陈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1065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金9989.95元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利息 2947.17元,违约金576.14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12月28 日,另自2021年12月 29 日起,按约定利率(年利率23%)计算利息、违约金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38元,公告费900 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德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1065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金10390.31元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约定(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2 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方艳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1064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金7992.78元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偿付利息 4428.5元,违约金588.38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12月28日,另自2021年12月29日起,按约定利率(年利率23%)计算利息、违约金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25 元,公告费900 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玺瑞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重庆速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先腾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济宁吉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玺瑞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重庆速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先腾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面金额 3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四被告连带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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