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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2月7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298次
        
 
 山东儒一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陈雪峰诉你商标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 0202 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原告陈雪峰与被告山东儒一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贤文儒家品牌使用许可承诺书》、《附加协议》于2022年9月19 日解除;二、被告山东儒一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雪峰品牌使用费3万元;三、驳回原告陈雪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50元,公告费1200 元,由被告山东儒一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古智勇、叶萍:本院受理张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 民初 9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古智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琛借款本金168000元及利息(以16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3.7% 计算);二、驳回原告张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73 元,保全费1438 元,公告费1050元,共计6461 元,由被告古智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万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国峰、山东浮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闫若楠:本院受理张康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 民初 510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解除张康与山东浮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 20日签订的《 汽车销售合同》;二、青岛万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浮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康返还购车款 1038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03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 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参照罚息利率(上浮 50%)计算违约金为 12738元;以103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三、王国峰、闫若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张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76元,公告费135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马兆军、青岛百信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全南县华丽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2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马兆军、被告青岛百信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全南县华丽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保证金 10000 元。二、驳回全南县华丽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 元,公告费900 元,由被告马兆军、被告青岛百信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海燕、青岛容大高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尧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鲁0202民初 139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朱中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5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朱中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欠款本金 499.33元及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综合年利率 24% 计算为限)。案件受理费50 元,公告费1200 元,由被告朱中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赵兰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5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赵兰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欠款本金4963.78元及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综合年利率 24% 计算为限)。案件受理费50 元,公告费1200 元,由被告赵兰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修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5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张修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欠款本金197382.56元及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综合年利率24% 计算为限)。案件受理费9911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张修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虞万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5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虞万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欠款本金 72288.77 元及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综合年利率24% 计算为限)。案件受理费4504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虞万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延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5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张延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欠款本金 192.08元及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综合年利率 24% 计算为限)。案件受理费50 元,公告费1200 元,由被告张延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祥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5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张祥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欠款本金 29936.91 元及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综合年利率24% 计算为限)。案件受理费896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张祥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余群策: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5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余群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欠款本金180849.05元及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综合年利率24% 计算为限)。案件受理费5648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余群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神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5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张神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欠款本金4929.65元及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综合年利率 24% 计算为限)。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张神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胡顺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5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胡顺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欠款本金4893.98元及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综合年利率 24% 计算为限)。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胡顺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毕二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5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毕二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欠款本金1927.14元及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综合年利率 24% 计算为限)。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毕二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5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王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欠款本金992.3 元及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综合年利率24% 计算为限)。案件受理费50 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王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于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5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于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欠款本金29.52 元及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综合年利率24% 计算为限)。案件受理费50 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于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剑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5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李剑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欠款本金 147.5元及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综合年利率 24% 计算为限)。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李剑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忠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5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李忠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欠款本金 995.4元及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综合年利率 24% 计算为限)。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李忠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姜丽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5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姜丽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欠款本金 491元及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综合年利率24% 计算为限)。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 1200元,由被告姜丽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沈玉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5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沈玉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欠款本金499.01 元及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综合年利率 24% 计算为限)。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沈玉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丁勇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5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丁勇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欠款本金 326.1元及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综合年利率 24% 计算为限)。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丁勇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赵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10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金6015.73元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约定(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 63 元,公告费900 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沈烈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 0202民初 10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金14932.44元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利息3234.66元,违约金702.54元[计算至2021年12月28 日,另自2021年12月29日起,按约定利率(年利率23%)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272 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10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金2968.37元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利息756.05 元,违约金177.62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12月28日,另自2021年12月29日起,按约定利率(年利率23%)计算利息、违约金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 5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兆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 0202民初 10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金16505.86元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约定(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 939元,公告费900 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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