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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99次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债务人序号

    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

    青岛辉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超逸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文书编号合计:

  币种

    QD10(融资 )20190006、QD1010120190059人民币

    QDZX02(融资)20190155、QDZX0210120200177、QDZX0210120210156人民币

    QDZX28(融资)20190004、QDZX2810120190016人民币

  人民币

    截止 2022年10月31 日账面本息等金额折人民币(元)本金27,000,000.003,100,000.0020,000,000.0050,100,000.00

  利息

6,310,908.14

  27,713.30

3,212,508.72

9,551,130.16

  代垫费用105,300.00

  21,400.00156,314.00283,014.00担保合同编号

  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QD10(高保)20190018、QD10(高抵)20190004

QDZX28(高保)20190007、QDZX28(高抵)20190008

    张永利、孙海燕、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

    QDZX02(个人高保)20190156、QDZX02(个人高保)20190157、QDZX02(个人高抵)20190159、QDZX02(个人高抵)20190160

    根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2022-青-保全-02/信鲁-B-2022-002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保证、抵押、质押)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2023年2月2日

    张永利、孙海燕、张素香、张永成、孙培杰王凯、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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