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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嘉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并其股东: 孙美君于二〇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将与你公司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购销合同》所购买该合同项下的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商业街房屋(该房屋的类别为商网、栋号为 C2、层次为 3、房间号为 311A ,现地址变更为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C2区311A 房屋)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 3780元提存于本处,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 〇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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