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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公积金责缴告字[2021]002号 枣庄市前程日化有限公司: 我中心近期拟对你单位下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该决定书主要内容事先告知如下: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条规定,你单位应为于后玲(身份证号:3704051970****0429)补缴住房公积金 11647.4元(其中单位应缴 5823.7 元,单位为职工代缴 5823.7元),补缴时间段为2015年02 月至2020年1 月。要求在收到本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的,我中心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你单位对以上告知事宜如有异议,请在接到本告知书5 个工作日内向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一部(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中路112号)提出书面申辩材料。逾期不提出视为你单位无异议。 执法人员: 杨廷刚 证件编号15040016049 白茂亮 证件编号15040016053 注:月缴存基数依据于后玲提供的银行代发工资流水,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为5%。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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