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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益民兔业专业合作社、谷体兴、蔺玉芹、王庆荣、狄向红: 依据2019年10月12 日我镇(济南市莱芜区苗山镇人民政府)与你社(济南市莱芜区益民兔业专业合作社)签订的《苗山镇2016 年到期扶贫资金合作协议》及2021年10月20日与你社(济南市莱芜区益民兔业专业合作社)、谷体兴、蔺玉芹、王庆荣、狄向红共同签署的《承诺书》的约定,你社及谷体兴、蔺玉芹、王庆荣、狄向红四人应归还苗山镇人民政府交你社经营使用的扶贫资金本金31.3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本金31.33万元×10%,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资金还清之日止;并以 31.33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资金还清之日止)。但你社及谷体兴、蔺玉芹、王庆荣、狄向红四人却迟迟不归还本金,也不支付违约金。经我镇多次催告后,你社及谷体兴、蔺玉芹、王庆荣、狄向红四人仍不履行还上述义务,为此,我镇于2022年5月 23日对你社及谷体兴、蔺玉芹、王庆荣、狄向红四人作出[2022]莱苗行决字第 23 号行政决定书,要求你们在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归还苗山镇人民政府交你社经营使用的扶贫资金本金31.3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苗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书([2022]莱苗行决字第 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若你联合社及谷体兴、蔺玉芹、王庆荣、狄向红四人不服本决定书,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莱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6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苗山镇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济南市莱芜区苗山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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