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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县锦秋街道办事处世纪金鹰服装商场并陈继胜: 2010年10月1 日滨海县金鹰服饰广场同博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0年10月1 日至 2020年9月30日止。2017年6月21日你单位同博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签订了《与滨海县金鹰服饰广场签订租赁合同的变更及补充》,将上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变更为 2010年10月1日起至 2025年9月30日止,租金自2020年 10月1日起调整为68万元,于每年6月30 日前付清下一年度的租金。 2021年10月1日至 2022年9月30日年度的租金,你单位应在2021年6月 30日前付清,但你单位于2021年11月份仅支付了38万元,剩余30万元租金未付。 现已经到了2022年7 月份,但你单位也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下一年的租金。 你单位的行为已严重违约,不能实现签订合同的目的,现根据《租赁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再根据《民法典》第 563条、第565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解除双方2010年10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和2017年6月21日签订的《与滨海县金鹰服饰广场签订租赁合同的变更及补充》。 博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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