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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通敖明机械设备经营部(韩奎元):
我局于2021年8月20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环李罚字〔2021〕22号),要求你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青岛市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现支持银行,而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青岛市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现支持银行。逾期仍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在七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32号 联系电话:0532-84617343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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