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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元顺物业有限公司并其股东: 李学友于二〇 二二年六月九日将与你公司签订的《 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200900045757)所购买该合同项下的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369号13 号楼4单元402户房屋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12255.64 元提存于本处,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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