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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人社工伤举字[2022]第7009号 潍坊能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刘凯森于2021年9月24日以“2021年8月18日0时30分左右,刘凯森在公司擦拭机器时,不慎被转动的机器拉伤左手。”为由,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本人或者家属认为是工伤,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你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你单位必须于收到本举证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 如逾期未履行举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本机关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特此通知。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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